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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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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3 04:43: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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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会展业发展支持政策,全面掌握各有关单位专项资金申报需求,做好我委2018年市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计划,现组织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及资助标准
  (一)2018年在深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展会项目。
  1、展会培育期资助。对在深圳市举办、展览面积达到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最高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资助不超过5届。
  2、展会成长资助。在深圳市举办、已过培育期的展会,其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20%及以上,或展览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或以上且比上届扩大4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按实际增加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5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第三方认证资助。对经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数据的认证费用,最高给予实际费用50%的资助,每次认证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4、重大活动资助。市政府特别批准在深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按照市政府批准项目和金额给予资助。
  5、国际认证奖励。对在深圳市举办的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展会以及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我市展览机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6、品牌展会奖励。对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7、国际会议资助。对在深圳召开的国际会议最高按照实际场租费用50%、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30%给予资助,每届会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政府财政已安排经费的会议不享受此项资助。注:本国际会议是指,定期举办,由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参加,会期1天以上,与会人数5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以服务产业、推广产品等经济文化交流为主要目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的国际会议。
  8、场租资助。对在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3万平米以内的场租给予2元/平方米/天的资助。资助资金由市经贸信息委分批直接拨付至展馆运营单位。对已举办并已全额支付场租的展会,由展馆运营单位返还主办机构财政补贴部分的场租。
  (二)2018年度深圳市组展承办单位组织深圳企业参加的市外国内展会。
  1、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统一装修布展费,按照每个展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每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计),中心展台装修费每标准展位资助额不超过15000元。 国家部委、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指令或要求我市组团参加的市外国内经贸信息类展会,对组团装修布展有明确要求的,由意向承办单位或相关部门于展会举办前3个月提交装修布展预算,报市经贸信息部门与市财政部门共同审定后实施,装修布展经费标准可在前款规定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
  2、展位费:对承办单位及参团企业承担的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给予资助。如承办单位及参团企业已享受租金减免、价格折让、其他财政资助等优惠,则按扣除相应部分后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资助。
  3、会务费:对展会承办单位的差旅费、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宣传费等会务费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20%。其中:
  a.差旅费: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按不超过5人/次,在展会期间给予交通、食宿费用补助。交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余人员标准报销,食宿费按每人每天330元标准报销。
  b.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每次不超过2万元,据实核定。
  c.宣传费:每次不超过5万元,据实核定。新闻发布会原则上不安排,特殊情况报市经贸信息部门据实核定。
  d.配套经贸活动费:对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组团配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给予资助。每次展会配套经贸活动费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据实核定。
  e.承办费:对承办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每次5万元资助。
  二、申报主体
  (一)2018年在深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展会资助申报主体为展会或国际会议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项目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场租资助项目由展馆运营单位向市经贸信息委提出申请。
  (二)2018年度深圳市组展承办单位组织深圳企业参加的市外国内展会资助申报主体为展会承办单位。市经贸信息部门于展会举办前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展会承办单位。除国家部委、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指令或要求我市组团参加的市外国内经贸信息类展会,其他专业性展会须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展会项目和承办单位。
  三、预申报方式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各有关单位认真填写《2018年度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预申报表》(见附件),尽快于2017年9月25日前将加盖企业公章的项目预申报表传真至我委服务贸易处,并将可编辑的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229900234@qq.com。
  四、有关事项说明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相关条款要求,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进行预申报。列入预申报项目库的项目不代表已获得2018年度的资金资助资格,我委将根据展会实际举办情况及主(承)办单位或展馆运营单位申请,另行受理资助项目的正式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 2018年度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预申报表
  (联系人:谢敏、刘颖、梁琳,电话:88128411、88103579、88102011,传真:88101317)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9月22日
附件: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龙岗高新科学技术促进中心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清林路546号城投商务中心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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